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向玉玲)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至2023年,汨罗市人民法院先后对张某某、李某某等八人与被告人陈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归还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万余元,支付王某某、张某劳务工资款4万余元。以上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向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5日,汨罗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汨罗市的商业用房4套作价89万余元分别交付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抵偿债务,剩余债权、本金继续执行。此后法院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陈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3年10月27日,因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8月将其位于汨罗市新市镇的部分厂房租赁给于某,收取了租金6万元;于2022年10月将部分厂房租赁给蔡某,使用其儿子陈某的银行账户收取了租金6.5万元;于2024年6月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张某,收取了租金1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收入情况未向法院报告,也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而是用于了偿还其他债务及生活开支,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认其因侥幸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故意转移、藏匿财产以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裁判。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任何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张 为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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